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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法院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bat365官网登录

2024-04-18 12: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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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浅析基层法院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诉讼调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浅析基层法院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诉讼调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由于该制度具有不拘泥严格法律规定的优势,且能够较全面地考虑纷争双方的整体和长远利益,经协商、礼让等方式能达到一种令双方满意的结果,从而受到礼法文化浸染的中国老百姓所偏好,同时国家对此制度也一直高度重视,对诉讼调解进行了强化。当前司法审判实践中,调解已成为各基层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主要的结案方式,其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民族地区和谐、稳定、发展上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恶意调解干扰、部分调解结案的案件仍进入执行程序及案件经多次调解无效,当事人产生反感、厌烦情绪,挑战法院审判机制的公信力等等。

一、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诉讼调解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现行司法政策将调解率纳入法院及法官绩效考评体系,引导、激励法官充分调解、降低判决比例,以维护社会和谐。各地法院对诉讼调解工作非常重视,调解结案的比例已逐年成上升趋势。大部分民商事案件,经法官悉心释法及正确引导,纷争当事人均自愿调解,且结案后均能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降低法院诉讼案件的强制执行率,也降低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风险,诉讼效果较好。

但目前,调解仍存在以下问题:

强制性调解普遍。一些审判员为了迎合考核指标和减少裁判风险,过分追求案件的调解率。不管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就给当事人施加压力,迫使其同意调解。

在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时,不及时依法判决,而是冷处理一段时间后继续组织调解。这种功利主义色彩浓厚的强制性调解,弱化了法院的审判职能,忽视了案件的调解质量,导致调解反悔率和调解结案案件的申请执行率不断增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违背了调解制度的自愿原则。

调解率难以提高。虽调解结案的比例在逐年上升,但仍然有很多案件无法调解结案,调解率难以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为寻求公理不同意进行诉讼调解;2、双方分歧意见大,经法院组织协调,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告方不配合,不积极出庭参加诉讼导致调解无法进行的;4、法官调解技能的高低与调解艺术运用是否得当。

恶意调解。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诉讼过程中的恶意调解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调解时,当事人慷慨接受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或一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及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事后拒不兑现或为了自己赖帐逃跑做准备而接受调解并达成协议的。最典型的如:借款案件中,被告对于原告所提出的方案或人民法院的调解方案慷慨接受,双方就此形成了协议,但事后被告拒不兑现,最终使调解协议成了一纸空文。2、假意接受调解,故意拖延诉讼时间以谋取不当利益的。

3、当事人共同合谋后,由一方诉至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表面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出了实现,但实际上是原、被告双方串通一气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司法机关的形象和社会公信用也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调解协议执行困难。虽调解案件总体质量较好,但仍未能杜绝调解案子的强制执行,有部分以调解结案的案件仍需动用司法资源进行强制执行。个别法官为一味追求调解结果而久调不判,使当事人产生厌烦情绪,最终面对法官一次次劝解,多会疲于应诉而作出让步以求解脱;案件无法预期之结果,亦加剧其风险感,故而当事人在权衡利益与风险时,往往会选择妥协,以致部分调解协议须动用司法资源进行强制执行。

二、完善调解制度的几点对策建议

调整考核指标体系,降低硬性指标要求

在制定相关考核指标时,要尊重审判规律,并进行充分的调研,科学设置。可以把调解结案率作为一个奖励性指标,在注重调解率的同时,注重调解协议的当庭履行率和自动履行率。

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增强科学调解意识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这是赢得当事人信任和尊重,做好调解工作的保障,也是使诉讼调解合法适用的保障。

探索综合调解艺术,努力提高调解率

诉讼调解工作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群众思想工作,法官要根据纠纷的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和灵活多样的做法,在民事审判中掌握调解脉搏,适时调解,而且针对不同的当事人,要有的放矢地综合使用多种调解技巧,比如说对刚烈、脾气暴躁、不怕扯破脸皮的人,在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要以诚相待,轻言细语地利用朋友式的语言谈一些让当事人感兴趣的事情,不要急于让当事人表态,否则即使当事人明知自己错了,也会心服口不服,你把他当作朋友看待,把道理讲透,他就很容易听取你的意见,乐于接受你提出的调解方案,对那些乐于听奉承话,爱戴高帽子的人,要多说一些好听的语言,先表扬他的长处,使他产生自豪感,然后趁机指出他的缺点与不足,再举一些开始并没有引起重视,导致后果比较严重的例子让当事人比较一下,有比较就有鉴别,这时,见缝插针,鼓励他改正缺点,弥补过失,做一个受人尊重的人,这样一抬一拉,让当事人联系自身认真进行思考,他会在调解中顺利接受你的意见,达到预期目的,再如,对惰性很强,遇事优柔寡断、缺乏自我主张的人,则要运用正义威慑法,促使他们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把问题解决。但在诉讼调解过程中也要坚持理性原则,强化对调解的管理,调解不能违背自愿、合法原则,也不能为了一味的追求调解结果而久调不决,引发当事人的敌对情绪,从而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加强审查力度,完善调解评价机制

在社会急剧转型的今天,社会矛盾处于多发、高发期,在化解矛盾上,调解虽具有相当的优势,但不同案件自身的性质、特点与难度决定了某些类型的案件无法以调解促和谐,故基层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中一定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诉讼原则,掌握好调解的适度和灵活性地处理社会纠纷,从而树立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和提高社会公信力。

加强沟通协调,取得诉讼代理人配合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代理人的积极配合、正确引导对调解的成功往往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在实践中,对于法官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更信赖并听取和接受为自己“讲话”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在个案中,要关注与诉讼代理人沟通,由诉讼代理人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有利于引导当事人自愿主动接受调解。

稿源:怀化新闻网 范晓红编辑:邓志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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